三地人社发布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
2026-07-10
【2026.6.30来源于:北京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做好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我们依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结合三地实际,制定了《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现予以公布,供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选用参考。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6月29日
【蓝白快评】:
伴随着《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出台,近期北京、天津、河北三省人社率先发布了《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以下称“用工协议”)作为参考文本,这也是自《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后的首次地方人社发布的配套文件。
我们注意到,上述三省发布的《用工协议》在条款设定上也基本呼应了《暂行规定》第6条的要求,也即“明确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用工协议》第5条“乙方依法享有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休息休假权利。双方约定乙方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有 ”以及第6条“乙方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等无法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履行请假手续,有关待遇按照如下标准发放: ”,可见在休息休假及病假待遇层面,留给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自行选择空间,也是保证在超龄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经济成本之间取得平衡。第16条“双方约定,一方提出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当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其他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情形如下: ”,也是从条款设计层面,将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明确为一种新型用工关系,区别于传统的劳动或劳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