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对女同事言语失当遭解雇不服,二审判决揭晓
2026-07-10
【2026.7.3 来源于:劳动报】
老金于2002年7月16日入职某集团,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
2020年9月16日10点30分左右,老金在办公室当众对其同事小孙进行了谩骂、侮辱和威胁,并大喊:“你太骚了!”之后到走廊,仍重复喊叫上述内容。老金返回办公室后,又当众大声斥责小孙,“人品有问题。”
随后,小孙通过邮件向公司投诉老金的行为。公司调查后与老金解除劳动合同,于2020年9月22日向其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认为,老金所使用的词“你太骚了”,含义为“举止轻浮、作风下流”,所使用的上述词汇对女性极其不尊重,带有攻击性和侮辱性。老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员工行为规范》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工作态度恶劣,与公司内人员或客户争吵、辱骂或冲撞;根据《员工行为规范》第三十三条规定,已达到严重违反《员工行为规范》的程度。
老金辩称,不存在辱骂、侮辱和威胁小孙的情况,“骚”字解释应当为《诗经》和《离骚》,代指古代诗歌或文化。公司和其他员工的理解存在主观认知错误。
2020年10月15日,老金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72,856元。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老金不服,于是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老金无理由在办公室当众对其同事小孙进行了谩骂、侮辱和威胁的行为违反了单位《员工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造成严重的后果,导致小孙经专业心理测评后需疏导、干预,并致使她不久后离职。公司依据单位的员工行为规范解除了与老金的劳动关系,该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老金主张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
老金表示不服,申请二审。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小孙反映情况邮件及回复、调查录音、监控视频等证据,可以证明老金存在无理由在办公场所,当众对同事小孙进行辱骂、威胁的行为,显然有违公序良俗,且对公司员工小孙的身心造成严重的后果。故公司与老金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蓝白快评】:
近日,关于该起男员工因在工作场所谩骂侮辱同事,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予以解除的案例一经公布后,遂引发网友热议。由于劳动者存在扰乱工作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等行为,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予以违纪解除的案件多见,但希望获得裁审最终认定合法解除的结果则仍会遇到不少挑战。本案中,我们注意到用人单位无论是在解除事实层面还是在解除依据层面,依据现有已公开信息,整体而言应该属于是较为夯实的。首先,用人单位在举证时提供了事发时的内部调查录音、监控视频以及投诉邮件等,较为完整的还原了当时的现场情况,同时,用人单位也提交了员工后续心理治疗相关材料,进一步将较为抽象的谩骂侮辱后果转化为具体的严重损害后果,强化解除的合理性。其次,在《员工行为规范》中也明确了该类事实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予以解除。可见,本案能获得两审法院认可并不是偶然,我们也呼吁企业在涉及员工解除时,尽可能审慎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