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
2026-04-03
【2026.3.25来源于:中国劳动保障报】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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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标是:用3年左右时间,统筹城乡的制度安排基本确立,责任共担的资金筹集机制、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逐步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本建立。
二、确立统筹城乡的政策制度国家层面统一规范政策制度,统筹城乡制度设计,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一)统筹城乡制度安排。
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二)统一保险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从市地级统筹起步。市地级统筹地区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
(三)建立稳定筹资渠道。
国家层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准费率制度,规范缴费基数政策,合理确定费率,实行动态调整
(四)合理设置筹资标准及分担机制。
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
单位职工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缴费基数与养老金水平挂钩,由个人缴费。
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减半从0.15%左右起步,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左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从0.3%左右起步。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基数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不低于60%)确定,由个人按规定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
(五)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六)合理确定待遇保障标准。国家层面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基准待遇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度调整。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
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
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
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
(七)规范待遇享受。
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
(八)做好政策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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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城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平稳过渡。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蓝白快评】:
长护险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举措。《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发布,标志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从地方试点正式升级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继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之后的社保“第六险”, 对于企业而言,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同步参保、同步缴费、同步征缴,其法律属性与其他社保险种完全一致,属于法定强制义务,而非企业可选择性参加的补充福利。 根据《意见》,长护险总体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长护险制度的全国推行,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制度性回应,也是社会保障体系从“保基本”向“全周期”延伸的重要标志。对企业而言,这既是法定责任的延伸,也是参与共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