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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发布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 2023.5.1实施

2023-02-20

【2023.1.30来源于:江苏人大网】

《江苏省集体协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2日

……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商谈,并通过集体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形式对达成一致的事项予以确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卫生;

(五)保险福利;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

(八)劳动定额;

(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等的特殊权益保护;

(十)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

(十一)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

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并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报酬构成以及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制度、商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可以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协商事项需要签订集体合同或者涉及减损职工权益的,应当采用普通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展集体协商的,采用应急程序:

(一)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怠工的;

(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劳动关系稳定的;

(四)需要立即开展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应急程序协商要求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提出。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双方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展协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启动应急程序协商。

第二十三条

职工不得有下列影响集体协商的行为:

(一)以各种方式迫使用人单位其他职工离开工作岗位;

(二)破坏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协商代表因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协商代表不愿恢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其上一年度收入的二倍给予赔偿。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的书面协议,包括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蓝白快评】

集体协商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机制。此次发布的条例的主要亮点:第一,创新集体协商方式,即完善简易程序协商的流程又设置应急程序,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在化解群体性劳动关系矛盾中的积极作用,对发生突发事件、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劳动关系稳定等事项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展协商。第二,加强协商过程中的监督保障,将企业的协商信息,集体合同信息情况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如违反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可以依法处理。第三,参考了工会法的规定,对集体协商代表进行了特别保护,如代表履行职责被辞退,公司需要支付2年工资作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