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四部门率先发布倡议:用人单位应为新冠阳性康复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

【2022.7.13来源于:劳动观察】
近期,有企业在招工过程中,拒绝介绍、招聘、录用已治愈出院的新冠肺炎患者、解除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以及在方舱、隔离点工作过的从业人员,侵害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也伤害了投身一线疫情防控从业人员的情感。为消除他们工作中不该有的门槛,褪去他们生活中不该有的阴影,浦东新区劳动关系三方向新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提出倡议。
首先,倡议用人单位为新冠阳性康复者及在方舱、隔离点工作过的从业人员提供平等就业机会。
我国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规定:“除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按相关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以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
相关部门重申,各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新冠阳性康复者,不得歧视。
其次,倡议善待、关爱为一线防疫奋斗过的从业人员。
最高法院、人社部等部门均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防疫从业人员,舍小家、为大家,连续奋战在医疗救治、核酸检测、流调溯源、交通卡口、隔离点、基层防控等疫情防控一线岗位,任劳任怨、无怨无悔,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做出了巨大贡献。保护关爱防疫从业人员是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的重要保障。
不仅如此,倡议净化舆论环境,共同营造健康良好的用工环境。
【蓝白快评】
近期关于曾感染新冠肺炎的劳动者遭就业遭遇歧视的话题为大家所热议,虽然我国早已在《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基本法律中明确规定该类人群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择业权,且早在疫情爆发之初,最高法及人社部也已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强调新冠肺炎患者的平等就业权问题;然而在现实中,劳动者仍然不断遭受着隐形的“新冠歧视”。首先,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第32批指导性案例185号中,裁判要点也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次,劳动者曾经新冠肺炎诊断阳性的医疗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非经劳动者特别授权同意,用人单位收集此类信息本身就可能构成违法;即使用人单位不明文告知拒录新冠阳性康复者,在实际面试中或筛选过程中以此作为隐形标准,亦会额外增加劳动者的求职成本。因此,无论从公平就业的角度,还是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视角,我们都呼吁企业在招录工中践行平等原则,共同营造健康良好的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