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以员工虚假考勤为由辞退员工?法院判了!

【2022.7.6来源于:澎湃新闻】
用人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辞退劳动者是否合法,该如何认定,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权?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用人单位依据员工手册中关于提供虚假考勤应予辞退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案件,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法。
2019年5月5日,黄某与广州某市场策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一名促销员。后公司安排黄某在重庆市万州区某母婴店从事奶粉销售工作,并要求黄某每天上下班时间在门店拍照,然后将照片上传公司。公司通过黄某微信上传图片的时间、地点,对黄某进行网上考勤。
2021年7月9日,黄某突然收到公司经工会同意后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函,称黄某存在虚假考勤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提供虚假考勤应予辞退的规定,故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告知黄某,2021年5月3日至6月28日期间,黄某多次微信签到记录的地址与卫星显示地址不符,且上传的照片有P图嫌疑,故认定其构成虚假考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由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其中,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与黄某提交的员工手册版本不同,载明内容不一致。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载明了提供虚假考勤应予辞退等相关规章制度,而黄某提交的员工手册并无此规定。由于公司未举证证明新版员工手册已公示或已将相关规章制度告知黄某,故认定公司依据并未告知黄某的规章制度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重庆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蓝白快评】
本案对于企业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关于解除依据的有效适用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企业往往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以适用对于员工行为规范的一系列管理,若员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企业则会考虑进行相应惩戒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确实具有制定本企业规章制度的经营自主权,但法律也对该规章制度的有效适用性进行了相应规制。依据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应向劳动者公示。其中,规章制度的公示,应当以是否告知劳动者、是否为劳动者所知晓为标准进行判断。蓝白认为,本案中主要矛盾点在于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系更新后的规章制度,而员工提供的则为更新前的旧版员工手册,两者内容具有差异性;规章制度的更新尤其是涉及员工重要权益的条款变动都应当合规履行民主程序,完成公示告知,然而本案中企业仅注重内容更新,而忽略了程序要件,导致该规章制度内容未被法院认可,故而丧失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同时,本案亦可引申考虑一个问题:即若公司规章制度中没有虚假考勤可立即解除的规定条款,则公司又能否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呢?我们认为该问题的引申很大程度上与各地的地方政策与裁审口径具有关联,异地差异性明显。例如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由此可见,假设该案发生在上海,若员工虚假考勤的行为属实,即使没有规章制度依据,员工亦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综合考虑个案具体情节以后,公司仍可能具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性。